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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專利申請實務之簡介

2021年9月1日
1.中藥專利的具體類型
在中藥領域,可以申請的專利類型主要包括產品發明、方法發明以及用途發明專利。
1.1中藥產品發明專利
中藥產品通常包括單方中藥產品、複方中藥產品以及中藥材。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上述中藥產品均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單方中藥產品通常經提取其唯一中藥原料的有效成分製備而成。複方中藥產品則指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中藥原料組成處方而製備的中藥產品。在專利申請方面,中藥產品專利一般通過描述其“原料特徵(例如原料或原料提取物的成分及配比)”或者“原料特徵加產品劑型和/或製備方法”的方式描述中藥產品發明的技術方案。
而對於中藥材,由於大多數中藥材本身屬於不受專利法保護的植物或動物品種,因此通常不能直接就中藥材申請專利。但中藥材作為原材料製備中藥產品時,一般都需要經過特殊的炮製工藝或選取一定的有效部位,因此對於中藥材可以通過描述其“原料(或原料有效部位)加炮製工藝”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
1.2中藥方法發明專利
中藥方法發明專利通常包括中藥的製備方法、分離提取方法、炮製工藝以及中藥的鑒定和測定方法。
1.3中藥用途發明專利
中藥用途發明專利通常指就已知中藥材或中藥產品的新用途所申請的發明專利。由於我國《專利法》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受到專利權的保護,因此中藥用途發明專利申請不能撰寫成疾病的治療方法,而一般採用“某物質(中藥材或中藥產品)在製備治療某種疾病的藥物當中的應用”的方式來撰寫權利要求。
2.授予中藥專利的條件
要獲得中藥專利,除了所申請的中藥產品或方法應當具有可專利性之外,專利申請還應當滿足發明專利“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
2.1新穎性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要求,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是申請日前已經在國內外公開的現有技術。因此如果申請人專利申請之前,相關的技術方案已經被公開,例如被記載在古籍文獻當中或已經在民間公開使用,或者被申請人在藥品說明書當中予以披露,專利申請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獲得授權。
2.2創造性
對於中藥產品專利而言,其創造性通常取決於產品原料(或原料提取物)的創造性,例如產品原料的選擇及配比與現有技術相比是否產生了新的醫療用途或者具有意想不到的醫療效果。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提交相關實驗資料以證明這種新的醫療用途或者醫療效果。與此類似,中藥用途發明專利也需要提交相關實驗資料以說明該新用途的創造性。而中藥方法發明的創造性通常指該方法在工藝步驟或工藝條件上與現有技術相比存在改進和創新,從而使中藥產品品質、產量或治療效果得到了提高。
2.3實用性
實踐中專利審查部門對於藥品實用性的審查標準相對較低,一般只要求中藥專利的技術方案能夠用於產業製造並具有醫療用途(審查部門一般不對中藥產品的毒性或安全性進行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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