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訴訟實務中,首先需要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但是,由於有關法條規定的比較籠統,具體該如何根據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及簡要說明如何對圖片或照片進行解釋,並對保護範圍產生何種影響,往往存在爭議。 |
| 首先,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在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具體類型做出規定。但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規定:“申請人可以提交參考圖,參考圖通常用於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必要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展開圖、剖視圖、剖面圖、放大圖以及變化狀態圖”。 |
| 換言之,《專利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雖然明確區分了”參考圖”和”變化狀態圖”,並且規定”參考圖””通常用於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但是《專利審查指南》前述規定中的”等””通常用於”亦表明,在特定情形下,”參考圖”亦可能用於表示除”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之外的其他內容。 |
| 其次,《專利審查指南》的前述規定針對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即使參考圖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專利審查指南中並未對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4″圖片或者照片的缺陷”中,也沒有就”參考圖”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參照《專利審查指南》的前述規定,雖然一般應使用參考圖”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使用”變化狀態圖”表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變化狀態。但是,在侵權訴訟中也不宜僅以外觀設計產品的圖片、照片的名稱為”參考圖”為由,一概不考慮”參考圖”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影響。 |
| 此外,關於簡要說明。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根據上述規定,簡要說明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必須提交的檔,簡要說明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具有解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