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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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規定,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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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
| 《專利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
| 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發生專利權糾紛時,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準確認定事實,對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判斷,依法公正處理糾紛。 |
| 在專利權人實施專利方面,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作為專利權轉化、商業推廣和交易中證明專利“含金量”的重要依據。 |
| 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做進一步檢索,對其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做出確認,以便專利權人利用該專利進行專利轉化、商業推廣和交易,更合理有效地應用其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評價報告也可能會出現專利產品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結果,但不影響專利權的有效性。 |
三、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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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6、57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於一項專利權。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
四、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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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專利權評價報告並不是授權後強制要求製作,而是以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為前提。 |
| 第二,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出不屬於行政行為,因此權利人不能就專利評價報告提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
| 第三,針對外觀設計專利,專利局僅對申請日在新專利法生效之後(2009年10月1日)的外觀設計專利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