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而言,一項外觀設計專利中僅應包含一個設計,然而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規定了2種可以將多個設計作為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申請的情況,即成套外觀設計與相似外觀設計。 |
| 《審查指南》分別對於成套外觀設計與相似外觀設計進行了定義。其中成套產品的定義是: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
| 成套產品作為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申請需要滿足3個條件: |
| 1、同一類別 |
|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兩項以上(含兩項)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條件之一是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同一類別,即該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 |
| 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並具有組合使用價值。 |
| 3、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
| 設計構思相同,是指各產品的設計風格是統一的,即對各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設計是統一的。 |
| 形狀的統一,是指各個構成產品都以同一種特定的造型為特徵,或者各構成產品之間以特定的造型構成組合關係,即認為符合形狀統一。 |
| 圖案的統一,是指各產品上圖案設計的題材、構圖、表現形式等方面應當統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則認為圖案不統一。對於色彩的統一,不能單獨考慮,應當與各產品的形狀、圖案綜合考慮。 |
|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撰寫設計要點的要求上除了應當滿足的基本的規範外,還應當滿足其特定的要求。 |
| 首先,應該寫明各產品共同的設計要點。 |
| 成套產品的構成要素之一,就是各產品間要有相同的設計構思,即各產品的設計風格是統一的,進一步講,就是形狀、圖案與色彩三要素有機結合的統一。相似外觀設計的各產品之間,更應當滿足高度的“一致”性。 |
| 從兩者的定義來看,無論是成套產品中的各產品之間,還是相似外觀設計中的各產品之間,都必然存在著“同一”性。也就是說,需要共同的設計要點,作為彼此之間的聯繫構成要件。如果各產品的設計要點各不相同,沒有必然的交叉與關聯,那麼從定義上就不能滿足其成立的條件。 |
| 其次,雖然成套產品和相似外觀設計產品中,各個產品間必然有著共同的設計要點,但並不意味著各個產品本身不能有自己所特有的設計要點。 |
| 因此,作為成套產品或者相似外觀設計產品而言,設計要點的撰寫可以包含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各產品共同的設計要點,這是必須要寫明的;另一部分是單個產品的設計要點,這一部分如果申請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說明,則可以進行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