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針對說明書公開充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即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節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等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
| 尤其是在化學和生物醫學領域的專利申請實踐中,申請人通常由於時間緊迫或者基於保密考慮,僅提供較少數量的實驗資料,或對於說明書中的實施例有所保留,這樣很容易導致收到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 |
| 本文針對化學和生物醫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介紹和探討關於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審查意見的答覆思路,希望能夠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在分析和答覆此類審查意見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
| 首先,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在準備答覆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時需要考慮,說明書中未公開的實驗資料是否屬於該申請的發明點。如果未公開的實驗資料恰好屬於該申請的發明點,則幾乎不太可能通過爭辯或修改來克服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
| 但是,如果說明書中未公開的實驗資料不屬於該申請的發明點,並且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現有技術和其已經掌握的基礎知識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或確定該實驗資料,那麼未公開的實驗證據並不會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實施該申請所述技術方案,因此,說明書即便未公開這樣的實驗資料,也能夠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
| 此外,在生物醫學領域,某種生物標記物通常作為重要的診斷工具來檢測或診斷正在發生的疾病。針對這類醫藥用途發明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需要考慮,說明書是否提供了實驗資料證明在生物標記物的表達與用途之間的關係,或者說明書中是否提供了比較實驗來證明生物標記物在特定用途樣品與對照樣品中的表達水準存在顯著性差異。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基於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以及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實現該發明的技術方案,則可以認為說明書是充分公開的。 |
| 綜上所述,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在答覆有關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時,不僅需要考慮整個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還需要充分考慮現有技術的整體教導和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找到合理的答覆突破口。尤其是,針對醫藥用途發明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需要判斷,根據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以及現有技術的整體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確認實驗結果與特定用途之間的對應關係,基於此來確定答覆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