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法例裡有明文規定可以透過訂立授權書(“POA”)以允許某人擔任另一人的受權人,代表他/她行使其權利。 |
| 在處理財產的時候,授權書的訂立非常普遍,特別是處理物業的轉易的時候制定者不在香港(不屬於管轄範圍內),以致他/她無法在香港律師面前實際地執行文件,如銷售和採購合同。 |
| 然而,如果制定者已經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授權書的效力可能即告終止。即使制定者已經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持久授權書”(“EPOA”)可以持續生效,因此,近年來EPOA日益普及。 |
| 這對於患有長期疾病、或達到無意識狀態和患有癡呆症的的制定者是有用的。由於制定者還活著,遺囑的存在無法幫助他或她處理他或她的財產。 |
| EPOA的訂立受的《持久授權書條例》的約束。條例列明了EPOA嚴格的形式規定,及容許在律師的協助下準備所涉及的技術細節。 |
| 在起草後,制定者必須在註冊醫生和律師面前簽字。特別是註冊醫生必須證明制定者俱有精神上的能力。 |
| 正常情況下, 律師事務所和附近的註冊醫生會一起工作。律師將安排制定者參加醫療諮詢。 |
| 對外行人來說,這可能聽起來很奇怪,但法律規定是審慎的,其要求醫生真正地測試一個“正常”的人,無論他或她是否健全。這是在醫學知識的範圍內,對此我們不能評論。 |
| 此後,EPOA的申請必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法院將就牽涉的技術細節提出具體規定。 |
| 未來,根據EPOA的條款,當制定者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時,被指派的律師可以代表他或她行使其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