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內專利的審查過程簡單且快速。迄今為止,法國仍不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只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同時委託歐洲專利局進行專利檢索。針對發明專利的申請及審查過程,一般具有以下步驟: 1.申請 申請人可在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巴黎本部、各地方分局或各省市信息辦公室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分局和各省市信息辦公室將收到發明專利申請轉送巴黎本部。其中,需要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 (1)說明書和附圖; (1)委任書(可後補); 申請階段主張優先權時需要: (1)他國首次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優先權主張; (2)申請時即主張優先權的,優先權文件認證本可後補。 2.國防安全審查 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自申請日起1-5個月內將申請轉交給國防部進行國防安全審查,期限為2周。 3.初步審查 在通過了國防安全審查之後,一般自申請日起2-5個月內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兩部分。其中 […]
香港法例裡有明文規定可以透過訂立授權書(“POA”)以允許某人擔任另一人的受權人,代表他/她行使其權利。 在處理財產的時候,授權書的訂立非常普遍,特別是處理物業的轉易的時候制定者不在香港(不屬於管轄範圍內),以致他/她無法在香港律師面前實際地執行文件,如銷售和採購合同。 然而,如果制定者已經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授權書的效力可能即告終止。即使制定者已經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持久授權書”(“EPOA”)可以持續生效,因此,近年來EPOA日益普及。 這對於患有長期疾病、或達到無意識狀態和患有癡呆症的的制定者是有用的。由於制定者還活著,遺囑的存在無法幫助他或她處理他或她的財產。 EPOA的訂立受的《持久授權書條例》的約束。條例列明了EPOA嚴格的形式規定,及容許在律師的協助下準備所涉及的技術細節。 在起草後,制定者必須在註冊醫生和律師面前簽字。特別是註冊醫生必須證明制定者俱有精神上的能力 […]
本文介紹有關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基礎知識。 標準必要專利的歷史 顧名思義,標準必要專利就是實施某一技術標準所必須的專利。以通信領域為例,從最初的只能接打電話的大哥大(1G、頻分多址技術),到可以收發彩信的功能手機(2G、時分多址技術、GSM),再到可以上網的智慧手機(3G、碼分多址技術、W-CDMA),再到現在可以高速上網的4G智慧手機(4G、正交頻分複用技術、LTE),通信標準隨著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演進。 早期,人們認為標準的普及能降低產品價格並給消費者帶來利益,因此,早期的SEP基本上都是無償使用的,彼時也很少出現關於SEP的糾紛。比如上文提到的USB 2.0標準就是免費的,大哥大時代的通信標準所涉及的必要專利也是免費的。但是隨著通信技術越來越複雜,為了研發新技術而投入的費用也越來越高。 從數量上看,2G的SEP不過幾十件;但4G的 […]
自1982年4月13日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公證暫行條例)以來,公證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以及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得到了迅速的提升。公證暫行條例的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的合法利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公證書的證據效力與其他沒有經過各種證明的文書有著明顯的不同。正是由於公證極強的證明力,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式中將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案例也逐年增多,同時由於公證書而引發的爭議在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審理過程中也凸顯出來。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曾經作出的針對96323527.3 […]
USPTO 已於2013年5月17日公告推出終局核駁(final rejection)寄發後適用的試辦計畫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簡稱AFCP 2.0。依其設計,即使申請案已作成終局核駁結束實審,審查委員仍可利用有限的額外時數,考慮申請人所提回覆並作必要檢索。若申請人於終局核駁後依37 CFR 1.116提出回覆,且預期官方不需做過多的額外檢索考慮即會確認核准,或可考慮主動請求參加這項試辦計畫。為便於讀者快速瞭解,本文對AFCP簡介如下: 適用案件: 1.專利申請案經終駁後,其實已經有核准範圍,或可核准範圍,將修正朝核准範圍進行 2.專利申請案經終駁後,尚未有可核准範圍,但可以透過修正取得可核准範圍,不過需要審查委員在一有限時間內審理或加上面詢 流程: 1.修正,至少修正一個獨立範圍,不得比先前範圍更廣,盡量朝可核准方向修訂 終駁之後的修正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