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 是Continuation-in-part的簡稱,翻譯為“部分延續案”。從這個中文翻譯中,試著引申CIP的三個基本屬性: 第一、“案” 每個CIP都是一個“新案”,就是說,是一個新的專利申請,其具有自己的申請日和申請號。 第二、“延續” “延續”必有基礎,CIP延續的基礎則是“在先申請”,或者直接成為“母案” 第三、“部分” 母案和CIP的之間的關係則通過“部分”二字體現:CIP保留了“母案”的內容,但進一步地,又有新的技術內容加入。 行文至此,對於熟悉中國專利制度的人而言,一個概念將若隱若現的出現在腦海中,它就是 ——“部分優先權”。的確,在中國,要求“部分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對於上述CIP的三個屬性悉數具備。但是,能否說,美國的CIP與中國的“部分要求優先權”等同呢?以發明專利為例,至少有兩點不同:其一是提出時間,其二是保護時間。 (一)關於提出時間。 中國的“部分要求優先權”申 […]
眾所周知,由於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各不相同,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也不盡相同,這導致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在立法、司法、行政、實踐中都可能存在不同之處。本文試對中國與美國專利法中的“重複授權”相關制度進行比較。 重複授權的含義不同 中國的專利制度在建立之初,曾經參考和借鑒了德國等歐洲成文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而美國專利法,主要採用判例法體系。通過瞭解美國專利實踐,提升專利申請品質,不僅可以增加中國申請人在美國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還可以為後續維權、專利實施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 在處理美國專利申請過程中,“重複授權”的問題是代理人需要經常考慮或者面對的問題。由於中國專利法中也有針對“重複授權”的相關規定,很多中國代理人可能會認為美國的“重複授權”與中國專利法中規定的“重複授權”一樣。但實際情況是,二者並不完全相同。 中國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 […]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針對說明書公開充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即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節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等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尤其是在化學和生物醫學領域的專利申請實踐中,申請人通常由於時間緊迫或者基於保密考慮,僅提供較少數量的實驗資料,或對於說明書中的實施例有所保留,這樣很容易導致收到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 本文針對化學和生物醫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介紹和探討關於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審查意見的答覆思路,希望能夠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在分析和答覆此類審查意見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首先,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在準備答覆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時需要考慮,說明書中未公開的實驗資料是否屬於該申請的發明點。如果未公開的實驗資料恰好屬於該申請的發明點,則幾乎不太可能通過爭辯或修改 […]
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45條中規定的請求人主體包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任何單位”的理解,實踐中認識分歧很大。這主要是受《審查指南》的規定誤導所致。《審查指南》將“單位”解釋為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組織。而“單位”的提法具有中國特色,中國專利制度自1985年開始實施,當時正處於計劃經濟年代,“單位”也只有“國營單位”和“集體單位”兩類,而不包括其它經濟主體。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逐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主體也向多元化發展,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不斷湧現。由於這些非法人組織受我國民事法律調整,能夠對外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理應成為專利法意義上的主體。因此,應對“任何單位”作廣義的解釋,即應包括法人或 […]
一、專利權評價報告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規定,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並就該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二、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 在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發生專利權糾紛時,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 […]
